宜昌1涉黑团伙被端,公布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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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昌市猇亭检察院公布朱才望、张杰等多人涉黑案件。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多项罪行。

宜昌1涉黑团伙被端,公布案件详情

朱才望等人涉嫌多项罪行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网络配图)

年至年期间,以徐某某(已判决)为首的犯罪组织无视国家法律,聚集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垄断了猇亭及周边部分区域的地下赌场,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29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在猇亭及周边区域内生活的众多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侵害,有的因背上巨额高利贷负担而被迫卖房卖车、远逃他乡、夫妻离婚;有的遭到侮辱、谩骂和滋扰;有的遭受殴打、敲诈或拘禁,甚至有的被掳入山上以“挖坑活埋”或“抛到荒野”威胁、恐吓,等等。以徐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极大。经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张杰、朱才望等人均加入徐某某团伙

(网络配图)

年,被告人张杰、彭猛从外地来到猇亭后,主动加入徐某某团伙,充当徐某某、江某某的“小弟”,在赌场当工作人员,维护赌场秩序。年,被告人朱才望、姜某某、何某某听闻老乡徐某某在猇亭周边混得开,主动加入徐某某团伙,从事维持组织开设的赌场秩序、在组织开设的赌场内放码等工作。年10月2日当组织与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因利益发生矛盾时,张杰、彭猛在徐某某的带领下集体行动,与他人发生大规模械斗;为了确保组织赌场的放码收益,朱才望、姜某某、何某某在徐某某的指挥和带领下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徐某某组织势力影响,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压迫。被告人朱才望在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积极参与、带头实施,发挥积极作用,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杰、彭猛、姜某某、何某某参与该组织的部分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参加者。

二、开设赌场罪

(网络配图)

年2月底至年1月底期间,徐某某、李某乙、朱某乙(均已判决)及刘某丁、向某某(以上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宜昌市猇亭区磨盘社区、三峡机场附近、枝江市白洋镇善溪窑村、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长湖村等地多处农户、农家乐,先后开设7个地下赌场,共开设余场,抽头渔利余万元。朱才望、张杰、彭猛、何某某、姜某某等人通过在组织开设的赌场内当股东分红、“放码”、当工作人员领取“工资”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其中朱才望非法获利17.5万余元、张杰非法获利3.15万余元;彭猛非法获利1.46万余元;姜某某非法获利0.3万余元;何某某非法获利0.4万余元。

具体事实如下:

1

年2月底至7月底期间,赌场召集者(俗称“校长”)刘某丁同“股东”丁某某(另案处理)、向某某等人,开设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地下赌场。该赌场开设余场,抽头渔利0余万元。张杰在该赌场当“钉子”;彭猛在该赌场当内场工作人员,负责“打水”等工作。

2

年9月初至年11月底期间,赌场召集者向某某同“股东”江某某(已判决)、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开设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地下赌场。该赌场开设40余场,抽头渔利余万元。张杰、彭猛继续在该赌场当“钉子”。

3

年4月初至年8月期间,赌场召集者徐某某同“股东”李某乙、李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开设以“翻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地下赌场。该赌场开设70余场,抽头渔利余万元。朱才望在该赌场“放码”。

4

年9月至年7月期间,赌场召集者李某乙同“股东”徐某某、朱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开设以“翻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地下赌场。该赌场开设余场,抽头渔利余万元。朱才望、何某某、姜某某负责在该赌场“放码”,张杰在该赌场上当“钉子”。

5

年10月至年1月期间,赌场召集者李某乙同“股东”徐某某、朱才望、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以“翻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地下赌场。该赌场开设70余场,抽头渔利余万元。朱才望在该赌场当“股东”、“放码”,何某某、姜某某在该赌场“放码”。

6

年1月中旬至年3月期间,朱某乙同“股东”段某某、陈某丁(以上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租用宜昌市猇亭区红港新村、猇亭体育中心、十八中附近等地台球室,开设以“翻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地下赌场。该赌场开设30余场,抽头渔利60余万元。朱才望、何某某、姜某某在该赌场“放码”。

7

年9月中下旬至年1月底期间,赌场召集人李某乙同“股东”徐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开设以“翻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地下赌场。该赌场开设60余场,抽头渔利余万元。朱才望、何某某、姜某某在该赌场“放码”,张杰在该赌场当“钉子”、“放码”。

三、聚众斗殴罪

(网络配图)

年10月2日晚,向某某在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长湖村3组23号杨某某家开设赌场,张杰、彭猛在赌场当“钉子”。期间,朱某乙与吴某甲等人因赌博机记分发生争执,江某某得知消息后,遂带领外场“钉子”张杰等人将吴某甲的赌博机、小货车砸损。随后,江某某、吴某甲相约在中兴汽车公司附近谈判,并分别邀约人员前来助威。谈判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拉扯,吴某甲掏出仿真枪示威,江某某等人见状驾车逃离。吴某甲等十余人驾车沿先锋路、金岭路、正大路追赶,致周某丙驾驶的车辆撞上路灯杆,江某某等五人受伤。

徐某某得知江某某等人撞车受伤,即约吴某甲到猇亭区黄龙宾馆附近(金岭路与金猇路十字路口)“解决”此事。徐某某召集张杰、彭猛等二十余人,吴某甲亦带领敦某某、陈某甲(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双方在黄龙宾馆附近聚集,共约四十余人持关公刀、砍刀、棍棒等器械斗殴。打斗过程中,吴某甲一方的陈某甲、陈某丙、“华子”受伤,吴某甲再次拿出仿真枪,徐某某等人见状逃离现场。后吴某甲等人将徐某某的一辆宝马轿车砸损。

四、非法拘禁罪

(网络配图)

1

年,周某甲、王某丙(已判决)合伙在赌场“放码”牟利,被害人卢某甲多次向其借“码钱”用于赌博,欠“码钱”本金5万元。年10月的一天,周某甲、王某丙、吴某乙、刘某乙、朱才望等人将卢某甲从家中带走,先后带至宾馆、网吧、赌场等处限制其人身自由,时间持续约三天左右。后由卢某甲的家人代为偿还全部赌债。

2

年6月,被害人曾某某赌博输钱后,先后在中庸公司和赌场上向徐某某借“码钱”合计6万元用于赌博。曾某某于次月偿还本金4.5万元和相应“草钱”(码钱利息)后,仍欠对方本金1.5万元未能归还。8月11日中午,徐某某安排郭某某(已判决)、朱才望等人在宜昌市大润发超市附近找到曾某某,将其强行拉上车,朱才望对其进行殴打和威胁。当日16时左右,曾某某被带至徐某某的公司,徐某某对其进行殴打并辱骂,致使曾某某头部、面部受伤流血。随后,郭某某提议逼迫曾某某卖房子偿还赌债,徐某某同意并安排郭某某和冯某丙(已判决)带着曾某某去找其母亲共同办理卖房手续。当晚22时许,郭某某、冯某丙开车将曾某某母子二人从宜昌市带至猇亭区的万青假日酒店,冯某丙邀约刘某丙(已判决)、刘涛(另案处理)参与看守曾某某母子。至次日下午15时许,郭某某在联系好买家后,才让曾某某母子二人离开。8月14日,在郭某某的安排下,曾某某母子将原价18万元购买的房屋折价15.5万元出售,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徐某某、郭某某等人的“码钱”。

3

年9月,周某乙和朱才望在赌场上合伙“放码”牟利,被害人梅某某多次向二人借“码钱”用于赌博,累计约10万元,输钱后无力归还。9月26日凌晨,周某乙、朱才望和朱某丁(已判决)将梅某某从赌场带走,先后带至宜昌市的益馨大酒店、怡景美季酒店等处,逼迫其偿还赌债,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30余小时。

4

年1月,朱某乙和朱才望、姜某某在赌场“放码”牟利,被害人冯某甲向三人借“码钱”5万元用于赌博,输钱后无力归还。同年3月3日17时许,朱某乙、朱才望、汪某某驾车到冯某甲所在的公司找其要钱,将冯某甲强行拖上车,带至枝江市白洋镇善溪窑村的冯家大院农家饭庄内,朱某乙、朱才望对冯某甲言语威胁,逼其书写了10万元的欠条。随后朱才望安排姜某某负责看守冯某甲并逼迫其还钱。当晚21时许,冯某甲家人报警后,姜某某将冯某甲带至宜昌市猇亭区的体育馆网吧,警方在该处将二人找到。3月22日,冯某甲家人代其偿还5万元“码钱”。

五、寻衅滋事罪

(网络配图)

1

年上半年的一天,徐某某得知赵某甲、孟某某等人未经其同意,擅自在枝江市白洋镇朱家冲村开设赌场,以“翻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遂安排李某甲、朱才望等人,驾车赶到赌场,持木棒对赌场内的赌桌进行打砸,驱散赌博人员。李某甲还将赌场当天所抽取的“水钱”约0元人民币点火焚烧后,方才带众人离开现场。

2

年6月17日下午,徐某某得知曹某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在枝江市安福寺镇桃花源景区某农家饭店开设赌场,以“翻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遂安排李某甲、朱才望等人驾车赶到赌场进行打砸。因不知道赌场的具体方位,朱才望指使何某某带路到赌场所在地,持木棒对赌场内的赌桌进行打砸,驱散赌博人员后离去。

3

年2月11日晚,朱某乙租用宜昌市猇亭区体育馆X6台球室的包间开设赌场,以“翻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害人包某某在打扫卫生时与朱才望发生口角,吴某乙、何某某等人对包某某进行追打,致其头部、背部等处多处受伤。

宜昌猇亭人民检察院公布起诉书

1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才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5起,情节严重,其中4起系从犯,1起系主犯;参与非法拘禁他人4起,具有殴打情节,其中3起系从犯,1起系主犯;参与寻衅滋事3起,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系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被告人张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4起,情节严重,系从犯;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系从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被告人彭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2起,情节严重,系从犯;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系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

被告人姜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4起,情节严重,系从犯;非法拘禁他人,系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

被告人何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开设赌场4起,情节严重,系从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系从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

被告人吴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

被告人朱才望、张杰、彭猛、姜某某、何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孳息、收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全部追缴、没收。

8

被告人彭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9

被告人张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10

被告人朱才望、张杰、彭猛、姜某某、何某某、吴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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